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请注意,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也要采取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的行为措施。比如,为了在工程招标中获得竞争优势,向相关政府官员行贿。需要注意的是,行贿的财物范围很广,包括货币资金和有实际价值的礼品等物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行贿罪需满足三个要素:一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或财产权益;三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商业活动中,无论是支付小额财物还是通过回扣等方式,只要涉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均构成行贿罪。但是,如果被迫给予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被认定为行贿罪。

依国务院刑法典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要同时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特定公职人员提供较大价值财物等;违反法律法规。经济活动中向公职人员送财物达一定标准或给回扣等视为行贿。但因受威胁被迫给财物且未获不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依国务院刑法典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要同时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特定公职人员提供较大价值财物等;违反法律法规。经济活动中向公职人员送财物达一定标准或给回扣等视为行贿。但因受威胁被迫给财物且未获不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依国务院刑法典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要同时满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特定公职人员提供较大价值财物等;违反法律法规。经济活动中向公职人员送财物达一定标准或给回扣等视为行贿。但因受威胁被迫给财物且未获不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