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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担保如何解除担保关系

时间:2025.04.0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1.私人担保解除担保关系存在多种情形。
当主债务履行完毕时,担保责任自然解除。
比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清了借款,那么为其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就自动消除了。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原担保关系不必然全部解除。
例如,原本借款金额为10万,双方协商变为15万,保证人仅对原来的10万及相应责任负责,对新增的5万不担责。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关系解除。
就像约定保证期间为半年,半年内债权人未找保证人,之后保证人就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若保证人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等法定情形,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解除担保关系。
具体要依据实际担保合同条款及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为小李的10万元借款向小胡提供担保。借款合同履行中,小李与小胡协商将借款金额增至15万元,未取得小许书面同意。同时,小许与小胡约定保证期间为半年,半年内小胡未要求小许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小李与小胡虽协商变动合同内容,但部分未实际履行,小许怀疑二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双方就担保关系是否解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所以小许对新增的5万不担责。
2、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责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小胡在半年保证期内未要求小许担责,小许对原10万也免除保证责任。
3、若小许能证明小李与小胡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可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担保关系,具体需结合担保合同及履行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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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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