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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吗

时间:2025.04.0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31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罪属于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要求犯罪主体有特殊身份,没有这一身份,犯罪就不成立。
2.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3.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不具备该身份,即便有类似行为,也不会认定为此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小胡是小朱的朋友,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便请求小朱挪用公司公款给他救急。小朱出于朋友情谊,私自挪用了公司的一笔公款给小胡。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报案。小朱认为自己是为帮朋友且会归还,不应构成犯罪;而公司认为小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应受法律制裁

案情分析:

1、挪用公款罪属于真正身份犯,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殊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小朱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
2、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小朱具备此身份且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虽其称会归还且出于帮朋友目的,但仍可能被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非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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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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