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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在哪些情况危险驾驶罪不成立

时间:2025.04.02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33人
律师解析:
酒驾危险驾驶罪不成立的情况如下:
1.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未达醉酒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为醉酒),此情况不构成酒驾危险驾驶罪。
2.酒后驾驶车辆未在道路上行驶,像在自家院内等非道路区域驾驶,这种情况也不成立酒驾危险驾驶罪。
3.酒后驾驶车辆用于作业且未危及公共安全,例如洒水车作业等特殊情况,同样不符合酒驾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4.有证据表明驾驶人酒后出于紧急避险等正当目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构成酒驾危险驾驶罪。
需注意,具体情况要依据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若对酒驾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小胡三人饮酒后,小何在自家院内驾车,小李血液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后上路行驶,小胡驾驶洒水车进行作业。小静认为三人都构成酒驾危险驾驶罪,而小何等人觉得自己不应构成此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酒后在自家院内开车,未上路行驶,根据规定,在非道路区域开车且没上路行驶,酒驾危险驾驶罪不成立。
2、小李血液酒精含量70mg/100ml,未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以上才算醉酒),所以酒驾危险驾驶罪不成立。
3、小胡酒后驾车用于作业且未危及公共安全,属于特殊作业情况,不构成该罪。最终认定三人都不构成酒驾危险驾驶罪,具体仍需依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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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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