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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什么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5.04.0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084人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罪中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时,若使用人肇事后逃逸,且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比如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却仍将车出借,那么所有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只要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些特定情形下,机动车的相关主体会对交通肇事罪引发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受害者权益。
当出现此类情况时,受害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主张赔偿,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促使各方更加谨慎地对待机动车使用与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案情回顾:

小胡将自己的汽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小李使用,小李驾车时发生交通肇事并逃逸。事故造成小静受伤,产生了一系列医疗费用等损失。小静要求小胡和小李承担赔偿责任,小胡却认为自己虽借车给小李,但事故是小李造成的,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使用人肇事后逃逸,且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如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却仍将车出借,所有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胡明知小李无驾驶资格仍借车,应与小李承担连带责任。
2、小静作为受害者,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小胡和小李主张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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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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