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超出委托范围的鉴定,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2.鉴定机构超出委托范围鉴定属于程序瑕疵。
若鉴定结果与委托事项关联紧密,能合理说明超出范围的必要与合理,经双方认可或法院审查认为不影响可靠性,可能被认可证明力。
3.然而,若超出范围大,严重影响科学性、公正性及关联性,该鉴定很可能不被采信。
比如,委托鉴定仅针对产品质量某方面,却对不相关技术原理鉴定,结果大概率无效。
4.具体效力需结合案件实际,由法院等有权机构综合判断。
像在
产品质量纠纷中,鉴定机构对产品外观瑕疵鉴定时,若超出范围去鉴定产品生产设备原理,明显与委托事项无关,法院很可能不认可该鉴定效力;
但若只是对外观瑕疵鉴定中附带了一些对产品可能产生影响的周边因素鉴定,且能说明合理理由,经双方或法院认可,其效力可能得到承认。
案情回顾:在某产品质量
纠纷案件中,小朱委托鉴定机构对产品外观瑕疵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不仅对外观瑕疵进行了鉴定,还对产品生产设备原理进行了鉴定。小朱认为超出委托范围的鉴定无效,而对方小李则认为附带鉴定的周边因素能辅助判断,应认可鉴定效力,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通常鉴定机构超出委托范围鉴定属于程序瑕疵。若鉴定结果与委托事项关联紧密,能合理说明超出范围的必要与合理,经双方认可或法院审查认为不影响可靠性,可能被认可证明力。此案件中若对生产设备原理鉴定能合理说明与外观瑕疵相关且必要,效力可能被承认。
2、若超出范围大,严重影响科学性、公正性及关联性,该鉴定很可能不被采信。此案件中对产品生产设备原理鉴定明显与委托的外观瑕疵鉴定不相关,法院大概率不认可该超出范围部分的鉴定效力。具体效力需法院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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