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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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和互殴在起因、目的、责任、侵害对象和危害程度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是无罪的自我保护行为。而互殴则是双方都故意伤害对方,涉及双方责任,可能会被法律追责。所以,正确区分这两者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很关键。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单位员工或派遣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金额较大且三个月未还,或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构成贪污罪。若在起诉前归还资金,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单位员工或派遣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金额较大且三个月未还,或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构成贪污罪。若在起诉前归还资金,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单位员工或派遣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金额较大且三个月未还,或用于盈利或非法活动,构成贪污罪。若在起诉前归还资金,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利益或违法犯罪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法定期限未归还的行为。对于国有单位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私营单位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不明确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需根据单位性质和具体情况判断。若挪用的是国有单位的公款,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若为非国有单位,则通常仅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