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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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犯罪案件时,通常牵涉到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手中的权力以索取或非法方式接收他人给予的财产,从而替他人获取利益。对这类罪行进行界定的关键要素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本身必须具有实际的权力或影响力,其次,其行为确实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某种利益的最大化,最后,他/她实际接收的财产数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所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亦能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产生。

在处理受贿罪的问题上,我们所提到的“利用职务之便”通常会涉及到借助职权或者凭借地位所带来的方便机遇,以此直接或间接方式来收受贿赂。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权力进行滥用,其中可能包含诸如决策权、审批权、监督管理权之类的权利,还可以涉及到在职场环境中所寻找到的机会或者他人对于职务行为的依赖性,从而有针对性地获取非法收益。

在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时,需要考虑三个关键要素。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职权相关。第二,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动机。第三,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例如,某官员利用审批权为某企业提供便利,并收受该企业的财物,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受贿犯罪。

职务便利谋私不必然构成受贿。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非金钱利益不直接构成犯罪,但金钱或可估价财产性利益,达到法定标准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受贿罪。界定受贿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模式、手段、结果等多种因素。

受贿罪的认定主要围绕两个关键环节进行审查: 首先,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这意味着只有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中任职的人员,才可能涉嫌受贿罪。 其次,行为人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这包括利用职权影响力主管、管理公共财富或制定政策等情况。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因此,在认定受贿罪时,这两个因素是至关重要的,需要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