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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怎样认定利用职务上便利

时间:2025.03.3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涵盖以下情形:
其一,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就是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以及由此形成的便利条件。
举例来说,国家工作人员若主管工程审批,便会利用这一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收受财物。
其二,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比如,某领导借助其下属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并收受财物。
总结而言,要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便利,关键在于明确行为人与职务相关的权力,以及利用该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一核心要素。
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要点,才能精准判断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要件,从而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定性和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家单位主管工程审批的工作人员,小胡为了让自己公司的工程顺利通过审批,找到小朱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小朱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审批工程的职权,为小胡公司的工程审批开了绿灯,事后收受了小胡给予的财物。此外,小朱的领导小丽,利用自己对小朱的隶属、制约关系,让小朱为请托人小静办事,自己从中收受了小静的财物。

案情分析:

1、小朱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工程审批的权力,为小胡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符合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权力的情形。
2、小丽利用职务上对小朱有隶属、制约关系的职权,让小朱为小静办事并收受财物,属于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受贿。认定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关键在于明确行为人与职务相关权力,以及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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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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