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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中哪些属于应当知情的情形

时间:2025.03.29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05人
律师解析:
在诈骗案里,有一些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应当知情。
其一,要是明知对方在搞诈骗活动,还跟其有经济往来或者提供帮助,像明知他人用虚假身份交易还配合,那就属于应当知情。
其二,长期和特定诈骗团伙或人员密切接触,却没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比如长期跟常搞诈骗的人交往,还清楚其诈骗手段,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作应当知情。
其三,收到明显可疑的信息或财物,却不深入探究,例如收到来源不明的巨额汇款还接收,这同样属于应当知情的范畴。
其四,对他人的诈骗行为多次听闻或者察觉到迹象,却不采取措施阻止,像周围好多人都说某个人是骗子,自己也察觉到了,却不报案,这也在应当知情之列。
不过要注意,判断是否应当知情得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定,不能统一而论。
要是不确定自己的情形是否属于应当知情,建议去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朱明知小胡在进行诈骗活动,仍配合其用虚假身份进行交易。小李长期与常搞诈骗的小丽密切交往,清楚其诈骗手段却未产生合理怀疑。小静收到来源不明的巨额汇款,未深入探究便接收。此外,小朱还多次听闻小丽的诈骗迹象,却未采取措施阻止。后几人被卷入诈骗案调查,对于他们是否应当知情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配合用虚假身份交易,属于明知对方诈骗还提供帮助,应认定为应当知情。
2、小李长期与诈骗人员密切接触且了解其手段,却无合理怀疑,符合应当知情情形。
3、小静接收来源不明巨额汇款未探究,也属于应当知情。
4、小朱听闻诈骗迹象未阻止,同样应认定为应当知情。但具体判断需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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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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