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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算网络诈骗罪成立

时间:2025.03.27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31人
律师解析:
网络诈骗罪成立要满足这些条件:
非法占有为目的:
犯罪人主观上故意骗取他人财物。
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行为:
借助互联网等电子通讯手段,像虚假网站、短信、邮件等来欺诈
比如搭建看似正规的虚假购物网站,页面做得和知名电商平台相似,吸引用户进入。
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通常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依据不同地区及情节,达到相应追诉标准,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
举例来说,犯罪人伪造知名电商平台,诱使受害者输入银行卡信息转账,骗取财物达法定数额,就构成网络诈骗罪。
要是只是一般网络欺诈行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那就可能只需承担民事责任,比如退还被骗财物等。

案情回顾:

小许通过伪造电商平台网站,向小李发送虚假购物短信,诱导小李点击链接并输入银行卡信息。小许利用获取的信息将小李银行卡内5000元转账到自己账户。小李发现资金被盗后报警,小许认为自己只是普通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电商平台网站和虚假短信的网络手段,骗取小李财物,且数额达到5000元,已满足“数额较大”标准,符合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2、此情况达到了网络诈骗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小许的行为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非其认为的普通欺诈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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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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