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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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对婚前个人持有的现金等现金资源进行处置,不会被视为共同财产。婚前存款等经济资源本质上属于个人财产,无论婚姻持续多久,所有权不变。认定婚前财产的关键不因时间推移而转移,以结婚登记为准。除非婚前有协议,否则婚前财产在关系存续期间无需分割。

婚姻期间的破产安置补偿费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计算方法依据结婚年数与工作年限的比例。若比例大于1,全额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相应部分属共同所有。

婚后购房归属关键看出资和登记:无特别协议时,无论产权署谁名,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父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装修的,视为共同财产,可能在离婚时分割;一方父母全资购房给子女,视为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按出资比例共有,除非另有约定。一方家长全款购房登记其名下,通常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非夫妻共有。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拆迁补偿是对原房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的补偿,即使婚后获得,也只是原房产形态的转变,不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应被纳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这一规定确保了个人财产权益的稳定性和合法性,避免了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引发的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