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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可否明确转让给别人使用

时间:2025.03.2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11人
律师解析:
个人债务不能随便转给别人用,得债权人同意才行,不然对债权人没效果。
债务转让条件严:
得有有效债务,被转债务能转,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转让合意,还得经债权人同意。
私自转债务,新债务人可能不担责,债权人还能找原债务人要钱。
所以转让债务要先征得债权人同意,防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小郑因生意周转欠小丽50万元债务。之后小郑未与小丽商量,就和小胡达成协议,将自己的50万元债务转给小胡承担。小胡接手后,以债务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向小丽还款。小丽找到小郑要求还钱,小郑却称债务已转给小胡,自己不再负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债务的转让需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小郑私自将债务转让给小胡,未取得小丽同意,该转让对小丽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需满足有有效债务、被转债务能转、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转让合意且经债权人同意等条件,小郑的转让行为未满足债权人同意这一关键条件,新债务人小胡可不担责,小丽有权继续向原债务人小郑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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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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