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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3.23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民办非企业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或他人用,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像把资金挪作他用超三个月。
没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比如拿单位资金投资等。
用于非法活动,像把资金拿去违法犯罪
“数额较大”各地标准有别。
工作人员有这些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郑是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挪用本单位资金供朋友小胡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同时,他还在未到三个月时,就将另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于自己的投资营利活动。此外,小郑还挪用资金参与了一些违法活动。该单位发现后,将此事诉诸法律,小郑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成为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或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或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均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小郑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
2、“数额较大”虽各地标准有别,但小郑挪用资金用于不同用途且涉及金额明显达到一定程度,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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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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