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非吸从犯在
共同犯罪里起次要作用,像协助招揽存款对象、准备资料等,并非主导。
其对
犯罪结果发生的贡献不如
主犯,作用相对小。
常因被诱骗、
胁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在共同犯罪获利中占比低,处于从属地位。
认定非吸从犯要综合考量其
犯罪行为、作用、
主观故意等,准确界定责任。
案情回顾:小郑、小李等人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该犯罪中,小郑积极策划、组织,起主导作用。而小李受小郑诱骗参与其中,主要负责协助小郑招揽存款对象、准备相关资料。案件侦破后,对于小李是否属于非吸从犯产生争议,部分人认为其参与了
犯罪活动应与主犯同责,另一部分人认为小李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案情分析:1、小李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协助招揽存款对象、准备资料,并非主导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贡献不如主犯小郑,作用相对较小,符合非吸从犯在共同犯罪里起次要作用的特征。
2、小李是被诱骗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在共同犯罪获利中占比低,处于从属地位,综合其犯罪行为、作用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应认定为非吸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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