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秉达律师事务所
黄洋律师,江苏秉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南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江苏省医疗人损专业委员会委员,无锡市医疗人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无锡市实习与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学士,法医师职称,擅长利用医学和法学知识成功代理大量的诉讼案件的好口碑,运用自身的法学背景和医疗背景有效及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伤害类刑事案件。秉承“专业、细致”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拥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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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证据保全的条件是: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对保全事项无争议、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具备管辖权等,具体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证据保全要基于实际而定。

医疗事故纠纷证据保全材料有:患者的住院记录、有关检查体验记录、开展医疗救护的记录、有关样品材料等,对于医疗事故的具体证据保全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处理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