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贪污受贿辩护精选解答 > 贪污罪中主体身份的认定是怎样的

贪污罪中主体身份的认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5.03.2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贪污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
涵盖在国家机关办公务员等从事公务者。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算。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在此列。
像村委会等基层人员协助政府工作时贪污,也按此罪论处。
非这些主体犯事,不构成此罪,可能是职务侵占罪等。

案情回顾:

小郑是某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了公司的一笔资金。与此同时,小胡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也在工作中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物。小郑和小胡的行为都引发了公司的调查,对于他们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小郑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应认定为贪污罪。
2、小胡是私营企业员工,不属于贪污罪规定的主体范围,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