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贪污罪主体多为
国家工作人员。
涵盖在国家机关办公务员等从事公务者。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算。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在此列。
像村委会等基层人员协助政府工作时
贪污,也按此罪论处。
非这些主体犯事,不构成此罪,可能是
职务侵占罪等。
案情回顾:小郑是某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他
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了公司的一笔资金。与此同时,小胡是一家
私营企业的员工,也在工作中
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物。小郑和小胡的行为都引发了公司的调查,对于他们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小郑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应认定为贪污罪。
2、小胡是私营企业员工,不属于贪污罪规定的主体范围,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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