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名省级公务员,经常要出差开会,但是在一次出差报销单据中,利用自己的身份修改了单据上的金额,并从财务那里获得了相应的差旅费。所以,A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来制造虚假数据,以此来获得利益,这构成贪污罪吗?贪污罪的具体表现又有哪些呢?

内蒙古 - 乌兰察布盟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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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由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四要件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因此,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了单位的财物,构成贪污罪。

2019-04-12 12:0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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