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行使期限90日,从
债权人知或应知撤销事由起算,这期限不变,不适用时效中止等规定。
比如甲发现乙行为
可撤销,就得在知此事后90天内行使撤销权,超过就没。
2.要是债权人受
欺诈或
胁迫不知撤销事由,那行使期限从知或应知起1年,不过这1年也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规定。
总之,90日行使期限是为保交易安全和他人利益设的,债权人得严格遵守,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合同,后小朱发现小李在
签订合同时存在
欺诈行为,该合同属于
可撤销合同。小朱在知晓此欺诈行为后,并未立即行使撤销权。直到100日后,小朱才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小李则主张小朱已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受欺诈不知撤销事由,行使撤销权期限从知或应知起1年,此1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规定。而一般情况下,撤销权行使期限为90日,从债权人知或应知撤销事由起算,也不适用时效中止等规定。
2、本案中小朱知晓欺诈行为后100日才请求撤销合同,已超过90日的一般行使期限,其撤销权已消灭,法院应驳回小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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