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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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对社会和个人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于从犯来说,如果能够主动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法律通常会给予宽大处理,减轻其刑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自首者,法律可能会免除其处罚。 法院在处理集资诈骗案件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悔罪态度等因素,来决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幅度。如果从犯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并且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那么法院可能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可能免除处罚。

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的话理论上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中规定,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再加上有主动投案自首的,不排除可以免除处罚,但大型非法集资案,即便是自首了,也只能相对应的减轻刑事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