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起人连带
出资责任范畴内,若出现出资不到位情况,会引发一系列后果。
其一,已足额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有权让出资未到位的发起人履行补足出资义务,也就是补缴未到位的那部分资金。
其二,对于公司的
债权人来说,他们能够请求出资未到位的发起人在未出资的额度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就表明债权人具备权利,要求该发起人用其
个人财产去填补公司因出资不足而无法清偿的
债务。
例如,倘若
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某发起人仅出资60万元,未出资40万元,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债权人便可要求该发起人对40万元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涉及发起人连带出资责任且出资不到位时,会有如下后果。
其一,已足额出资的发起人能够要求未到位出资的发起人补上未出的资金,把缺的那部分给缴齐。
其二,从公司债权人角度看,他们可以要求出资未到位的发起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这就好比,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某发起人只出了60万元,还差40万元没出,要是公司对外有负债,债权人就可以让该发起人对4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小静三人共同发起成立一家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元,约定每人出资66.67万元。公司成立后,小胡发现小丽仅出资40万元,存在出资不到位情况。此时公司对外有50万元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债权人要求小丽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丽出资未达到约定额度,已足额出资的小胡、小静有权要求小丽履行补足出资义务,补缴未到位的资金。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小丽在未出资的26.67万元额度内,对公司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