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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8人
律师解析:
主体特殊,仅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其中承担特定职责。
主观上是故意,清楚知晓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会损害集体利益,仍执意为之。
客观方面,凭借主管等职务权力及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所侵犯的客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管理与经济利益,只要具备这些特征,就可认定构成该罪。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负责物资采购工作。在一次物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小李找到小胡,希望能获得合作机会,并暗示会给予好处。小胡明知此举会损害集体利益,仍凭借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小李财物,为其谋取合作资格,引发组织内部对小胡行为的质疑与调查。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主体特殊,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2、小胡主观上故意收受财物,清楚行为会损害集体利益却仍为之。
3、客观上,小胡凭借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小李谋利。其行为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正常管理与经济利益,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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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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