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法院因寻不到被告而令
撤诉,可做如下考虑。
其一,向法院阐述被告基本情形与可能的行踪线索,恳请法院持续找寻被告。
其二,倘若掌握被告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即刻提供给法院,以助其查找。
倘若被告着实难以寻觅且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等程序要求,法院可依程序开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后继续审理案件。
然而,若经多方尽力仍无法找到被告且不符合继续审理的条件,法院让撤诉是有其合理性的。
可与法院深入沟通,明晰撤诉的后果以及后续可能的
诉讼途径,依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恰当决定。
案情回顾:小丽
起诉小胡,法院受理案件后却无法联系到小胡。法院因此要求小丽撤诉,小丽不愿。小丽认为自己向法院阐述过小胡的基本情形,也提供了可能的行踪线索,且有小胡联系方式,不理解为何仍要撤诉,觉得法院应继续审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法院要求撤诉可能是多方努力仍难寻被告且不符合继续审理条件,这种要求有一定合理性。
2、小丽提供了相关信息,若符合公告送达等程序要求,法院应按程序开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后继续审理。
3、小丽可与法院深入沟通,了解撤诉后果及后续诉讼途径,再做合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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