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来讲,夫妻双方若签字借贷,通常需担
连带责任。
依《
民法典》,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债务,以及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所负债务,皆为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负连带责任。
2.但若夫妻一方能证明
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为
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债权人知晓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相对人也知晓该约定,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以其
个人财产清偿,此时另一方无需
承担连带责任。
3.总之,夫妻双方签字借贷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依具体情形判断,得综合考量借贷用途、夫妻间财产约定等因素。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系夫妻。小胡以做生意为由向朋友小静借款20万,
借款协议上有小胡和小丽共同签字。后小胡生意失败无法还钱,小静将小胡和小丽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款。小丽却称该笔借款实际是小胡个人挥霍,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签字所负债务,一般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小胡和小丽共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原则上小丽需承担连带责任。
2、但如果小丽能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小胡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小静知晓其
夫妻财产约定各自所有,那么小丽无需担责,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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