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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间拆借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时间:2025.03.15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73人
律师解析:
1.股东间拆借一般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并非绝对。
挪用资金罪有明确界定,需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借贷他人等行为。
2.若拆借基于正常经营活动且经公司内部合理决策程序,非谋私利,通常不构成。
但若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拆借用于个人或非法活动,达一定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
3.所以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要综合考虑拆借目的、程序、数额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准确界定是否构成该罪。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均是某公司股东,小胡担任公司财务主管。一日,小胡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50万元资金拆借予小丽。小丽将此款用于个人购房。公司发现后,认为小胡行为涉嫌犯罪,小胡则称股东间拆借资金很正常,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挪用资金罪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借贷他人。小胡作为公司财务主管,擅自拆借资金,符合利用职务便利这一条件。
2、判断是否构成该罪需综合多因素。此次拆借未经公司内部合理决策程序,且用于小丽个人购房,并非基于正常经营活动,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小胡行为很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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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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