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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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犯罪案件时,通常牵涉到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手中的权力以索取或非法方式接收他人给予的财产,从而替他人获取利益。对这类罪行进行界定的关键要素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本身必须具有实际的权力或影响力,其次,其行为确实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某种利益的最大化,最后,他/她实际接收的财产数额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所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亦能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产生。

在处理受贿罪的问题上,我们所提到的“利用职务之便”通常会涉及到借助职权或者凭借地位所带来的方便机遇,以此直接或间接方式来收受贿赂。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权力进行滥用,其中可能包含诸如决策权、审批权、监督管理权之类的权利,还可以涉及到在职场环境中所寻找到的机会或者他人对于职务行为的依赖性,从而有针对性地获取非法收益。

在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时,需要考虑三个关键要素。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职权相关。第二,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动机。第三,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例如,某官员利用审批权为某企业提供便利,并收受该企业的财物,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嫌受贿犯罪。

职务便利谋私不必然构成受贿。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非金钱利益不直接构成犯罪,但金钱或可估价财产性利益,达到法定标准或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受贿罪。界定受贿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模式、手段、结果等多种因素。

受贿罪的认定主要围绕两个关键环节进行审查: 首先,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这意味着只有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中任职的人员,才可能涉嫌受贿罪。 其次,行为人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利用职务之便。这包括利用职权影响力主管、管理公共财富或制定政策等情况。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因此,在认定受贿罪时,这两个因素是至关重要的,需要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