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而言,工期每延误一日的
违约金计算多依据合同约定。
若合同明确规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每日工程价款的特定比例计算,便依合同执行。
像合同约定每日违约金为工程总价款的1%,工程总价款是100万元,延误一日的违约金即为10000元。
2.倘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通常可依据因延误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此中包含但不限于额外人工费用、设备
租赁费用等。
不过,实际损失的
举证责任在主张违约金的一方。
3.总之,违约金的计算应优先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无约定则可根据实际损失合理确定,且都需有充足
证据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
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200万元,工期3个月。但工程延误10日才完工。小朱认为合同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要求按实际损失
赔偿,称额外支付人工费用5万元,并出具相关票据。小李则主张按行业惯例,每日违约金为工程总价款的0.5%,即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违约金计算优先看合同约定,此合同未明确,故不能直接按小李主张的行业惯例计算。
2、小朱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因合同无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小朱已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若证据属实,应按其主张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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