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人搞了些减少财产的事儿,像放弃债权、白送财产、以超不合理低价卖财产之类的。
2.债务人这些行为会伤着
债权人的债权,让他还钱的能力变弱,威胁到债权能实现。
3.债务人跟第三人得有恶意,无偿转让的话,有客观情况就行;
有偿转让呢,就得他俩串通起来。
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得合法,而且得到期了。
只有都满足这些,债权人才能行使
撤销权,把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掉,让债务人的财产回来,这样才能
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实现。
案情回顾:小胡向小丽借款十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小胡却
无力偿还。小丽发现,在借款期间,小胡放弃了对他人的五万元债权,还将自己价值八万元的汽车以一万元的超低价卖给了小静。小丽认为小胡与小静存在
恶意串通,且这些行为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撤销权。
案情分析:1、小胡作为债务人,放弃债权及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威胁到小丽债权的实现。
2、若小静与小胡存在恶意串通,且小丽对小胡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那么小丽满足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法院可能支持其诉求,撤销小胡的相关行为以保障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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