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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不予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3.1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74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不予起诉的情形如下:
情节极为轻微,危害甚微,未达犯罪标准。
像侵占金额寥寥,对公司几乎未造成实质损害等情况。
犯罪行为已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过了时效,就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若有特赦令,且犯罪行为符合免除刑罚条件,便可不予起诉。
按照刑法规定需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未被告诉或已撤回告诉,就不追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犯罪主体已不存在,无法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在一家公司任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公司发现后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小胡因病去世。此前,公司也曾考虑是否继续追究,因其侵占财物金额较少,对公司经营影响不大,公司内部对此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追究,有人认为情节轻微可不追究。

案情分析:

1、小胡任职期间侵占公司财物,存在职务侵占行为。但因其侵占金额较少,对公司实质损害轻微,符合情节极为轻微、危害甚微未达犯罪标准的情形。
2、小胡因病去世,犯罪主体已不存在,依据法律,无法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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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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