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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名义担保一方不知情咋办

时间:2025.03.1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78人
律师解析:
1.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担保,倘若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晓,通常来讲,不知情的那一方无需担负担保责任
2.然而,倘若债权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不知情方知晓担保这件事,或者该担保行为是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那么不知情方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其中也包括担保行为。
但要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范畴,像那种巨额的担保等情况,并且另一方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情,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4.总之,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判断,要是对担保责任有争议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案情回顾:

小李和小静是夫妻。小李在小静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名义为朋友小胡的债务作担保。后来小胡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要求小李和小静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小静坚称自己对担保一事毫不知情,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担保,不知情的另一方无需担责。本案中小静起初不知小李的担保行为,有不担责的可能。
2、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小静知晓担保或该担保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小静就要担责。若担保超出家庭日常范畴且小静能证不知情,可不担责,有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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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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