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债权人重病无力偿债时,若有遗产,其
继承人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清偿债务。
超出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则可。
若债权人已进入
破产程序,便依照破产
法规定来清偿债务。
倘若债权人与
债务人有分期偿还等约定,在其病情允许时,可与债务人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等事宜。
总之,要综合各种情况,如债权人状况、有无遗产及约定等,以合法合理方式处理
债务,维护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向小李借款5万元后重病不起,不久离世。小胡留有一套价值3万元的房产,其唯一继承人小静表示愿意
继承遗产。小李认为小静应偿还全部5万元债务,小静则称只愿以房产价值3万元为限偿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债权人重病无力偿债且有遗产时,继承人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本案中,小静作为小胡的继承人,应以3万元房产价值为限清偿小胡对小李的债务。
2、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2万元债务,小静若自愿偿还则可,若不自愿,小李不能强制要求小静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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