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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离婚可以跳过冷静期吗

时间:2025.04.02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872人
律师解析:
1.《民法典》明确规定,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那刻起,三十天内,若一方不愿离,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2.此规定期限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若未申请,就视为撤回申请。
3.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设定的必走程序,其目的在于让双方能冷静思考,避免因冲动而离婚,以保障婚姻的稳定。
所以,去民政局离婚时不能跳过冷静期。

案情回顾:

小丽和小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告知他们进入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小胡反悔不想离婚了,便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小丽却认为两人感情已无法挽回,不应该撤回,坚持要立刻离婚,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起三十天内,一方不愿离婚可撤回申请,小胡有此权利,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程序。
2.离婚冷静期是法定必经程序,目的是保障婚姻稳定,避免冲动离婚,所以小丽不能跳过该冷静期立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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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玲律师

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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