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当涉及到离婚事项时,先前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做出的任何约定都将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其法律效应是不容忽视的。只要两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约定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是真实反映双方意愿且经过书面形式确认,那么这些约定就会被视为具备法律约束力。

是否在收到离婚判决书后便已完成离婚程序如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欲达成离婚协议,则可依循此途径进行。但若协商无果,双方便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事实与法条做出公正判断,判定是否同意离婚。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方主动提交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据法院审判的结果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若法院最终裁定,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则将向当事人发出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结婚证遗失的情况并不等同于已经离婚。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顺利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调解书正式生效之后,才算彻底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的途径主要有两大类,一种为协议离婚,需要直接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另一种方式则为诉讼离婚,由司法部门裁决并出具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当涉及到房产问题时,若该房产本来即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经由离婚程序后,不进行房产分割便仍然作为双方共有之物保留。若夫妻双方均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则需签署具法律效力的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赴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离婚案件中,即使一方缺席,离婚诉求也可能得到支持。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办理登记手续;而在诉讼离婚中,若被告无故拒不出庭或擅自退庭,将被视为放弃辩护,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然而,判断离婚与否的关键在于评估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