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定
撤诉理由主要包含以下这些方面:
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在
诉讼进程当中,原告拥有自主决定是否撤回
起诉的权利。
只要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出自内心的真实意愿,并且不会对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法院通常会准许其撤诉。
②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纳
诉讼费用,同时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即便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却未获得批准,但仍然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
③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当法院通过
传票传唤其到庭时,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就中途退庭,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撤诉来处理。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一旦原告撤诉后,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若以相同的
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情回顾:小何起诉小李,诉讼中,小何申请撤诉,法院对其撤诉意愿真实性存疑;
小静起诉小胡,未按时交
诉讼费且未申请司法救助;
小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争议点在于这些情况能否按撤诉处理。
案情分析:1、对于小何撤诉,若其申请是真实意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法院应准许撤诉,因原告有自主决定撤诉权利。
2、小静未交诉讼费又无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情形,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3、小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规定可对其按撤诉处理。若后续原告撤诉后在时效内以相同诉求再起诉,法院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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