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交通事故中伤势较为轻微的情况,往往是不能进行
伤残鉴定的。
伤残鉴定主要是针对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身体功能障碍或者残疾程度来进行评定的。
倘若伤势仅仅是一些轻微的擦伤、软组织挫伤之类的,并且没有对身体的功能造成显著的影响,一般而言是不符合伤残鉴定的标准的。
不过呢,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虽然当时伤势看起来很轻微,但是后续却出现了像慢性疼痛、肢体功能受限等这样的状况,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依然没有恢复到正常状态,并且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与交通事故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是可以考虑进行伤残鉴定的,不过这需要有充足的医学依据以及足够的时间间隔。
总之,一般情况下伤势轻微是不做伤残鉴定的,但遇到特殊情况时,就需要依据具体的医学表现以及时间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的判断。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小李仅有些轻微擦伤、软组织挫伤,未出现身体功能障碍。小许认为伤势轻微,不符合
伤残鉴定标准,拒绝小李提出的伤残鉴定要求。但一段时间后,小李出现慢性疼痛、肢体功能受限情况,经观察未恢复正常,小李坚称与事故有关,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通常交通事故中伤势轻微,未对身体功能造成显著影响,不符合伤残鉴定标准,小许最初认为无需鉴定有一定依据。
2、然而小李后续出现慢性疼痛、肢体功能受限等状况,且未恢复正常,若能证明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规定,有充足医学依据及合理时间间隔下,可考虑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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