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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能否对抗债权人

时间:2025.01.2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77人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离婚协议所分割的财产无法对抗债权人
离婚协议乃是夫妻双方针对财产分割所做的内部约定,仅在夫妻之间具备效力。
倘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负有债务,并且此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的生产经营,即便离婚协议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划分,债权人依然有权利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自身权益,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偿。
当然啦,要是债权人知晓该离婚协议的存在,并且同意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来清偿债务,又或者债务人用其个人财产清偿了全部债务,那么此时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就能够对抗债权人。
总之,离婚协议分割的财产在对抗债权人这一方面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离婚时签订协议分割财产。后小胡作为债权人,称小何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小李认为按离婚协议财产已分割无需担责,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离婚协议是夫妻内部约定,仅在夫妻间有效,所以小何与小李的离婚协议不能直接对抗债权人小胡。
2、若小胡知晓离婚协议且同意按协议分割财产清偿债务,或者小何用个人财产清偿全部债务,此时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才可对抗小胡,否则小胡有权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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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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