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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一个不在了能公证吗

时间:2025.01.12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2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一方去世后能否公证的问题,我们需要分情况来仔细分析:
一、遗嘱内容及性质
夫妻共同遗嘱有着不同的类型,常见的有相互遗嘱和相关联遗嘱等。
相互遗嘱,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约定彼此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比如,夫妻双方可能会在遗嘱中写明,若一方先去世,其所有财产都由另一方继承
这种遗嘱体现了夫妻之间在财产继承方面的紧密关联和相互安排。
二、能否公证判断
1.若遗嘱在一方去世前已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公证。
在这种情况下,在世的一方不能再单独对该共同遗嘱进行公证变更等操作。
因为一旦一方去世,遗嘱中涉及到去世方的部分就已经生效了,具有了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例如,夫妻共同遗嘱公证后,丈夫去世,那么遗嘱中关于丈夫财产分配的部分就开始生效执行。
2.若之前夫妻共同遗嘱没有进行公证,当一方去世后,由于去世方的遗嘱部分已生效,在世方不能对整个共同遗嘱进行公证。
但在世方可以就自己财产相关的遗嘱内容,在不违背原共同遗嘱整体意愿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单独申请公证。
比如,妻子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自己财产的分配重新作出安排并申请公证。
总之,一方去世后通常不能对原共同遗嘱整体再进行公证,在世方对自身财产部分可依据相关规定单独处理公证事宜。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夫妻,二人订立共同遗嘱约定若一方先去世,财产由另一方继承。小朱去世后,小李想对这份共同遗嘱进行公证变更,涉及去世方财产部分能否公证成为争议点。

案情分析:

1、若该共同遗嘱在小朱去世前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公证,小朱去世后遗嘱中涉及其财产分配部分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小李不能再单独对该共同遗嘱进行公证变更等操作。
2、若此前共同遗嘱未公证,小朱去世后其遗嘱部分生效,小李不能对整个共同遗嘱公证,但可就自己财产相关遗嘱内容,在不违背原共同遗嘱整体意愿和法律规定前提下,单独申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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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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