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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死亡生前协议有效吗

时间:2025.01.1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22人
律师解析:
关于一方死亡后生前协议是否有效,需依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一、一般合同类协议
一般合同类协议若不涉及人身属性且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是有效的。
例如常见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达成协议,约定价格、数量、交付时间等条款。
当一方死亡后,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可由继承人继承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或承担。
再如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约定了租赁房屋的相关事宜,若出租方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收取租金并保障承租方的合法租赁权益;若承租方死亡,其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需继续按约定支付租金等。
二、涉及人身属性的协议
涉及人身属性的协议,如演出合同,是以特定演员的人身行为为内容的。
一旦演员死亡,其无法再进行演出,该协议自然就无法继续履行,从而终止。
因为这种协议依赖于特定人的身体条件和行为能力,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特殊协议
遗嘱在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比如立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明确了财产的分配方式等内容,死亡后遗嘱即开始执行。
遗赠扶养协议同样如此,扶养人按协议履行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后,可获得相应权益。
总之,要根据协议的具体性质、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其在一方死亡后的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小朱死亡。小朱继承人小胡欲提高租金,小李认为应按原协议履行;此外,演员小静与主办方签演出合同后离世,主办方要求小静继承人小丽继续履行,小丽拒绝。这些情况涉及一方死亡后生前协议是否有效问题。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李的租赁协议,属于一般合同类协议,不涉及人身属性且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有效。小朱死亡后,其继承人小胡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保障小李合法租赁权益,不能随意提高租金。
2、小静与主办方的演出合同涉及人身属性,依赖小静的身体条件和行为能力,具有不可替代性。小静死亡后,该协议自然终止,小丽有权拒绝主办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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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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