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租赁合同纠纷通常并非专属
管辖。
一般来讲,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来管辖。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会涉及专属管辖。
就像在不动产
租赁合同中,当因
不动产纠纷而提
起诉讼时,就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专属管辖具有独特的排他性,一旦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那么其他法院就无权对其进行管辖。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租赁合同纠纷就是专属管辖,必须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
如果是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通常按照上述一般管辖的原则来处理。
比如,若被告住所地在A地,合同履行地在B地,那么就由A地或B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
纠纷。
只有在涉及不动产等特定情况时,才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这种区分能够更准确地确定
管辖权,保障
诉讼的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普通的租赁合同,约定小朱将
房屋出租给小李。后小李延迟支付租金,小朱要求
解除合同,小李则认为自身经济困难情有可原,双方就租金支付及
合同解除产生纠纷。小朱住所地在C地,合同约定履行地在D地,所租房屋位于E地。
案情分析:1、此为普通租赁合同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住所地即小李住所地(C地)或者合同履行地(D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此类纠纷管辖权的常见方式。
2、由于租赁的房屋属于不动产,若因该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E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样能明确管辖权,保障诉讼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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