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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否构成侵占罪

时间:2025.01.0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16人
律师解析: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存在显著区别,通常情况下,不当得利并不构成侵占罪。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概念方面
不当得利指的是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获取了本不应得的利益,同时还造成了他人的损失,这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畴。
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因为疏忽大意而误将款项转到他人账户,这种情况下,收款方没有合法依据获得这笔钱,就构成不当得利。
而侵占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具体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在他人要求交还时还拒不交还。
二、主观故意方面
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中,受益人一般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可能只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而意外获得了利益。
而侵占罪的行为人,从主观上就明确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有意识地实施侵占行为。
三、法律后果方面
不当得利主要引发的是民事责任,受益人需要将不当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方。
而侵占罪的行为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当不当得利人在取得不当利益之后,又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且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案情回顾:

小朱不慎将5万元误转到小李账户,小李起初未察觉。后小朱联系小李要求返还,小李却称钱是自己应得,拒绝归还,双方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小李行为是不当得利还是构成侵占罪。

案情分析:

1、从概念看,小李无合法依据获得5万元且致小朱损失,起初属不当得利。但他拒绝归还,有将该款项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若数额达到侵占罪标准,则可能构成侵占罪。
2、主观故意上,起初小李可能无非法占有故意,但拒绝归还时体现出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符合侵占罪主观方面特征。
3、法律后果上,若仅为不当得利,小李应返还钱款;若构成侵占罪,其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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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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