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行政诉讼在特定情况下,亲属是可以代替
当事人出庭的。
首先,亲属必须是委托人的
近亲属,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着
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等。
并且,还需取得委托人的特别
授权委托书,这是亲属能够代替出庭的重要前提。
在
诉讼过程中,代替出庭的亲属有着重要的职责。
他们要准确地表达委托人的诉求和意见,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同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庭秩序和法律程序,不得有任何
违规行为。
然而,如果委托人未给予特别授权,亲属仅能代为处理一些程序性事务,而对于诸如实质性的辩论等重要权利,仍需由委托人本人亲自行使。
总之,亲属代替出庭这一行为,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要得到委托人的合法授权。
只有这样,才能
保证诉讼过程的合法、公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因对
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因突发疾病无法出庭。其弟弟小胡欲代替出庭,小胡持有小朱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然而,法庭对小胡能否代小朱进行实质性辩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作为小朱的近亲属,且取得特别授权委托书,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代替小朱出庭并进行包括实质性辩论在内的诉讼行为的。
2、若小胡没有取得特别授权委托书,那么他仅能代为处理一些程序性事务,像提交
证据等,实质性辩论等重要权利则需小朱本人亲自行使,以确保诉讼过程合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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