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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时间:2025.01.0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40人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一般情形下,非法同居所形成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在涉及共同承担债务这一方面,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倘若这债务是用于同居双方一同进行的生活开销,像购买柴米油盐等生活必需品这类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债务,那么一般来说,双方都需要共同承担起这个责任。
然而,如果债务是仅仅由一方所引发的个人债务,例如是因为一方自身的侵权行为,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等而产生的债务,又或者是用于其个人的消费,并且没有得到另一方的同意,这种情况下,通常就由该方个人独自承担,另一方是无需共同对其负责的。
总而言之,要判断非法同居关系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必须依据债务的性质以及其用途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非法同居。期间产生一些债务,争议点在于哪些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哪些由一方独自承担。

案情分析:

1、对于购买生活用品等用于同居双方共同生活开销的债务,如共同购买食材、租赁房屋产生的债务,这是为了共同生活所需,双方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而小李因自身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且未得到小朱同意,这种情况下,应由小李个人独自承担,小朱无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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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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