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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务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时间:2025.01.0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17人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是相对独立的个体,股东债务原则上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债务,这并不必然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只有当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股东债务主要源自股东在其作为股东的公司运营等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债务。
这类债务通常与夫妻的日常生活没有直接关联,它更多地是与公司的经营事务相关。
然而,倘若该股东债务所带来的收益实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像用股东债务的资金来支付家庭的医疗费用、孩子的教育费用等,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不能一概而论地将股东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必须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判断和深入的分析。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股东,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公司运营背负债务。其配偶小李认为该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就该股东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小朱称部分债务收益用于家庭开销,小李则表示并不知情。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股东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其主要源于公司运营,与夫妻日常生活无直接关联。
2、若小朱能证明该股东债务的收益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家庭医疗、孩子教育等,且小李知晓或应当知晓,那么此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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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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