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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一方占用资金私用是侵占罪吗

时间:2025.01.05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884人
律师解析:
1.倘若某一合伙人在未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资金挪作他用,以满足自身的个人需求,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触犯职务侵占罪。
2.所谓职务侵占罪,具体是指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类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借着自身职务所带来的便利条件,把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地占为己有,并且涉及的数额达到了较大的程度。
这里的“数额较大”通常是指6万元以上。
3.在合伙这种特殊的关系里,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
一旦有合伙人私自挪用合伙资金,这就属于对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然而,仅仅依据目前所提供的这些信息,是无法确切地判断出是否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的。
4.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该私自挪用资金的合伙人将资金返还回来。
同时,他们还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或者依据法律的具体要求,对该合伙人追究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如果大家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具体的情况,必须要依据实际掌握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疑问,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更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生意。小朱在未获小李和小胡同意下,擅自挪用合伙资金用于个人需求。小李和小胡发现后,要求小朱返还资金,但不确定小朱挪用数额是否达到6万。双方协商不成,小李和小胡欲起诉小朱。

案情分析:

1、小朱擅自挪用合伙资金,侵害其他合伙人权益,若数额达6万以上,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2、小李和小胡有权要求小朱返还资金,可依合伙协议或法律追究小朱责任,协商无果可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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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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