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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予后又立遗嘱可以吗

时间:2025.01.03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关于公证赠予后又立遗嘱是否可行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方面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公证赠予也就是赠与公证,它主要是对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而遗嘱则是遗嘱人对自己个人财产在去世后如何处分的预先安排。
从法律性质上看,二者并不存在直接冲突。
因为它们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时间节点有所不同,公证赠予侧重于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遗嘱侧重于死后财产的分配安排。
二、公证赠予的性质特点
赠与经过公证后,在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依法撤销赠与的。
这是为了保障赠与人在一定情况下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
比如,若赠与人发现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行为等法定情形,就可以撤销赠与。
而一旦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在没有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一般就不能随意撤销了。
三、遗嘱的效力问题
遗嘱人另立遗嘱,这是其对自身财产处分意愿的新表达。
只要新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比如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等。
那么在遗嘱人去世后,就会按照新遗嘱的内容对其遗产进行分配。
若新遗嘱与之前的公证赠予在财产处分上存在冲突部分,新遗嘱会优先适用。
综上,公证赠予后又立遗嘱是可行的,但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求。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一处房产进行了公证赠予给小李,之后小朱又立下遗嘱,将该房产留给了小胡。小李认为公证赠予有效,房产应归自己,小胡则主张按遗嘱执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法律依据看,遗嘱人有撤回、变更遗嘱权利,公证赠予和遗嘱性质不同,不存在直接冲突,二者涉及法律关系和时间节点不同。
2、就公证赠予性质而言,财产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可依法撤销,本案中房产未转移,小朱有权变更处分意愿。
3、关于遗嘱效力,小朱新立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新遗嘱应优先适用,所以该房产应按遗嘱归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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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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