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紧急联系人通常不会背负
连带责任。
在通常情形里,紧急联系人仅仅是在特定的场合才会被联系到,其作用主要是协助进行相关主体的联系工作,或者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
他们自身并没有主动对
债务等法律责任做出任何的承诺或者
担保。
但是,要是紧急联系人在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者约定当中明确地表明自己要
承担连带责任,又或者他们的行为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像是共同实施
侵权行为等,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需要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不能不加区分地就认定紧急联系人一定会承担连带责任,必须依据具体的
法律关系以及约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倘若对于具体的情况存在疑惑,最好是咨询专业的律师,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小朱在
借款合同中填写小胡为紧急联系人。后来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李认为小胡作为紧急联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小胡还款。小胡表示自己只是紧急联系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按照法律规定,通常紧急联系人无连带责任,只是协助联系或提供信息,未对债务做承诺或担保。
2、若小胡未在法律文件表明承担连带责任,也无符合法定承担连带责任情形,如
共同侵权等,小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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