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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时原告可以不到场吗

时间:2024.12.29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434人
律师解析:
1.在离婚案件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原告原则上必须到场。
调解作为离婚案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程序环节,其作用不可忽视。
原告亲自到场,能够毫无保留地充分表达自己内心的意愿和诉求,让法官更加深入地了解到原告真实的想法以及对待离婚事宜的态度。
这样一来,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高调解成功的概率。
2.不过呢,如果原告存在正当的理由而无法到场,像是突然遭遇了重大疾病之类的不可抗力因素,只要经过法院的批准,是可以委托代理人来参加调解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调解结果的效力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3.总而言之,通常情况下,为了保障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调解程序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原告应该到场参与离婚案件的调解。
倘若出现特殊情况,原告就必须提前与法院进行沟通,并获得法院的批准,只有这样才能妥善处理离婚案件的调解事宜。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案件进入调解环节。小朱作为原告,正常情况下应到场表达意愿,但小朱称生病未到场且无法院批准,仅委托代理人到场调解,这一情况引发争议。小李认为这不符合规定,调解应无效。
案情分析:
1、按照规定,原告原则上必须到场调解,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法院批准,仅委托代理人到场是不符合要求的。
2、小朱声称生病但未获法院批准就不来,这可能影响调解程序的正常进行以及调解结果的效力,小李对调解结果有效性的质疑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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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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