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的规定针对“行者”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问题,有必要依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明确。依据该法规,在简易程序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于现场即刻交付给涉案当事人;而在常规流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则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告知仪式后现场送达或七天内告知。送达后,当事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此时开始计时。政府部门提供多种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授权委托当地工商管理机构代理送达和邮政快递送达。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要求,及时履行义务。

关于“行者”处罚决定书几日后送达的事宜,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章制度,对于简易程度的行政处罚,其决定书应当当面交予被处罚人;而对于普通程度的行政处罚,其决定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致被处罚人手中。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于行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向上一级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会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五日内受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