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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可否提起再审

时间:2024.11.28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824人
律师解析:
对于被驳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从法律角度而言,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之间在实现其职能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性,却也并非完全相同。
具体来看,当法院以缺乏法定起诉条件为由拒绝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时,这往往意味着该案并不满足启动再审的基本要求。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作为第三方的申请人坚信原生效裁判的确存在错误,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未能参与诉讼的原因并非自身过错所致,那么他们首先需要针对法院的驳回裁定提出上诉。
倘若上诉请求仍然无法得到支持,则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制度具有相当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必须是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错误情形等等。
因此,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被驳回之后能否启动再审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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