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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11.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56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它主要阐述了在债务人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这一主体地位,从象征性角度出发,代为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方所拥有之权利。
这一行使的前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其次,债务人必须未能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去积极履行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已经给债权人的权益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与损失;
再者,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必须已达到现实可供支配的状态;
最后,这种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所有,否则债权人将无法行使代位权。
法律效力层面上,如果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和确认,代位权得以正式确立,那么次债务人就有义务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也会因此而自动消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之内。
此外,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并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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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债权人......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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