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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以什么为限制条件

时间:2024.11.2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43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其必须受到债权人债权的限制。
为了更好地解释这个概念,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债权必须合法并且已经到期;
其次,债务人需要有怠于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债权人发生损失;
此外,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能是那种专属性质的,也就是不能是只属于他自己的债权。
具体来讲,这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指的是那些源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那些劳动者应得报酬、退休人员所得退休金、老年人保险福利、因伤病造成的抚恤金、员工安置费用、人寿保险赔偿人身伤害补偿等各种类型的权利。
因此,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绝不可超过自身所拥有债权的限度,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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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如下: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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